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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8-09-18 09:5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建设,提高院部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部)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共同推进本单位内涵建设和改革发展。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五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院(部)党总支或党支部的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主任)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六条院(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议事内容包括:

(一)传达贯彻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本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研究确定本院(部)的发展方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

(四)研究确定本院(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期工作安排。

(五)根据学校人事编制和本院部专业建设需要,研究本院部年度进人计划,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及人才梯队(团队)的选拔和培养措施。

(六)研究本院(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事宜;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奖励与处分;研究本院部选派到国内外高校或企业进修的人选。

(七)研究决定本院(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院(部)的招生计划、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就业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本院(部)年度经费预算,一次性支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研究本院部的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等;每学期通报本院部财务收支情况。

(十)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本院(部)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落实学校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决定,研究处理涉及本院(部)的突发性重要事件。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主任)、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主任)共同商定。

第八条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先由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当先由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会议决策前,书记、院长(主任)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协商一致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党政负责人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一般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未经书记、院长(主任)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涉及本院(部)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评先评优、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议题,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行政工作议题一般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外出进修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凡是书记和院长意见不统一的事项一律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会议记录或起草会议纪要人员负责送阅。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部主要负责人汇报;因故不能落实,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院(部)的书记、院长(主任)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问题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副书记、副院长(主任)向院(部)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书记或院长(主任)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如因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由分管副书记、副院长(主任)报院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停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监督检查,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院(部)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述职考核、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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