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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8-09-18 09: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党组、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中共信阳市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特别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等高知识群体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带头联系1-2名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要常态化联系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吸收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发展计划,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规范发展程序,严格执行“双推双评三全程”制度,完善档案资料,提高发展质量。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发展学生党员要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等,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主要条件。

第二章 入党申请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师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入党的愿望。

第五条 提出入党申请。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并进行公示。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基层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其入党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及时做好转接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并做好谈话记录。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及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习活动。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半年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程序为:1.党员推荐。(1)推荐对象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2)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可随时进行,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3)推荐的人选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联系人一般从推荐人中指定。2.群团组织推优。入党申请人是共青团员、工会会员或妇女的,还要经过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确定推优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向党支部推荐。3.党支部会议研究。党支部要对被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4.上报备案。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并公示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和11月底之前分别确定一批。

第八条 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平时考察和教育培养,及时将考察记录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学习和工作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专人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双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记录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对不合格者及时调整,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 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查阅相关材料,及时了解情况,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基层党组织研究同意,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但在我校培养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离开学校的,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的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员、群众评议(“双评”)后,由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小组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经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支部委员会综合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党员、群众评议,党支部综合运用评议结果,讨论研究提出拟发展对象人选;

(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员、群众评议的一般程序是:(1)党支部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可分别进行。(2)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学习、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为“优秀、一般、差”。(3)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0%的,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未列为发展对象的,根据评议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教育,继续为其加入党组织创造条件。对于综合评价“差”票超过50%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过党纪党规处分、行政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学生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原则上应由教职工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由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后,要在本单位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等)、个人综合表现(学生学习成绩或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政审情况、培训情况、奖惩情况以及民主评议、票决结果等)。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实质性问题的,应立即终止发展程序。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公示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报告单,作为发展党员上报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应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及有关材料。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审查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材料、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员和群众评议报告、函调材料、政审材料、综合考察材料、公示材料、集中培训材料(原件)、学习成绩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出具)、获奖材料(复印件)等。审查的重点是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

学校党委根据需要听取纪委、团委、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应由专人指导发展对象规范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此时发展对象本人应当回避),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等,最后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 我校及附属单位预备党员统一由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下设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一般可指派基层党组织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对发展对象进行总体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党总支)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校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 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为预备党员配发党员证和党徽,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告知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二十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会场须悬挂党旗,要庄重严肃,全体党员、预备党员要佩戴党徽。

宣誓仪式的程序(供参考):

(一)奏唱国歌;

(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随领誓人宣读入党誓词,最后自报姓名;

(三)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四)老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六)奏国际歌。

第二十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组织预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等,帮助预备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二十九 各基层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的方式主要有:预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各种培训学习,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个别谈心等。在校外实习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并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交流,全面了解预备党员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并对其进行经常性指导,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党支部要及时建立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每半年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党规,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议和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两周内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入党介绍人或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

(六)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会后,党支部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最后应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 党支部接到学校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同本人谈话,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或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出,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不予承认。

第三十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其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训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其中,教工党员的档案资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毕业生党员档案资料一律随组织关系一起转离学校,组织关系转移时应当办理党员档案资料书面交接手续。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 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要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工、高学历或高称职人才、“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及海外归国教师等高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三十九 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计划,按照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队伍建设,重视组织员的选拔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 各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发展党员5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公开公示。(1)公示内容。公示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及民主评议情况、票决结果等。(2)公示范围。党支部全体党员,所在单位全体师生员工。(3)公示方式。通过党务公开栏、板报、张贴栏或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4)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师生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实质性问题的,应立即终止发展程序。

第四十 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如实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基层党委(党总支)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学习或工作单位变动时,基层党组织应将记实表和有关资料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把好“入口关”。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1)责任追究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各基层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2)责任追究范围: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办理和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以及对师生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3)责任追究形式: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有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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