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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部)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2018-09-18 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部)级党组织建设,提高院(部)党总支部(党支部)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部党总支部(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院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参与院部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院部党总支部(党支部)对本院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促进院部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四条院部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本院部有关党的建设等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部党总支部(党支部)支委会议由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成员、教工党支部和学工党支部书记参加。不是党员的院(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院(部)党总支部(党支部)支委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本院(部)工作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本院(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本院(部)理论学习、思想教育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和统战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落实措施,对违纪党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五)研究推荐本院(部)干部任用人选,协助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做好干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六)研究审批教职工及学生的组织发展问题,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内表彰人选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人选。

(七)研究落实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关意见,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督促所属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八)研究制定党员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好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九)研究讨论涉及本院(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审议把关。

(十)研究讨论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的议题由支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第八条凡提请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支委成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重大问题应由院(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与相关支委成员会前做好酝酿沟通,形成原则共识再行上会。

第九条凡涉及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先由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当先由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多数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送阅。

第十六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全体党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的决议、决定,支委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贯彻落实,院(部)党组织书记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支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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